通知公告

中共广西国土资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容错纠错机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集团公司 “担当为要、实干为本、发展为重、奋斗为荣”的浓厚氛围,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担当作为,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和北投集团党委印发的《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容错纠错机制办法 ( 2021 年修订 )》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国土资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集团公司部门、分子公司 ( 以下简称 “单位”) 和个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担当、主动作为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策,未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私利,并及时纠错改正,有效消除或减轻影响和损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相关责任 ( 以下简称容错纠错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权限内的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要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显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提 出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让干部在制度和规矩的范围内放心放手去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真抓实干。对干部职工在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和造成的损失,要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

第五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事业为上,改革创新;

(二)  坚持担当为要,发展为重;

(三)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  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五)  坚持容纠并举,有错必纠。

第六条 集团公司党委是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纪检监察室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办理。

第二章  容错纠错的范围、条件及处理原则

 第七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正确运用“三个区分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存在明显违纪违规和以权谋私行为的,属于容错纠错范围:

(一) 在有关决策或事项办理中,未按规定上报书面报批材料,但遵从有关法律法规且已按有关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并按审批权限口头汇报上级领导或按规定汇报上级部门同意,且事后及时补充完善报批手续的。

(二) 发生重大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有证据充分证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履行职责,且没有超出集团公司权限范围或可承受范围的。

(三) 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政策调整影响,致使决策出现偏差,在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产业升级、资本运营、项目投资和收购(并购)等工作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四) 在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北投集团和集团公司决策部署中,守纪守法,主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虽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但有利于改革发展大局的。

(五) 为增强集团公司活力和竞争力,在体制机制等方面有较大突破和探索的改革创新事项,严格执行决策程序,但由于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六) 在处置突发事件或完成 “急、难、险、重”任务中,出于担当尽责,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 或上级部门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

(七) 集团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但受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导致对行业和市场研判出现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八) 在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战略,全方位推进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品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过程中,出现失误的。

(九) 为尽快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或工作部署,提高工作效率,主动作为、大胆履职,但因无意过失造成失误、影响较小,且事后能予以积极补救的。

(十) 为保障重点难点项目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复杂矛盾纠纷,促进稳定,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采取临时性措施有瑕疵,但事后及时补正的。

(十一) 在重点风险处置中,按流程报批审核,未造成实质性风险扩大,或综合收益能够覆盖风险的。

(十二) 其他规定或经集团公司党委研究认为可以容错减责的。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容错纠错范围: 党章党规、法律法规及上级已经明令禁止,仍明知故犯的;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存在超越权限、滥用职权问题的;独断专行,不听劝阻或错误重复出现的。

第九条 容错纠错应符合以下情形:

(一) 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纪律要求没有明令禁止,不属于有禁不止、明知故犯的;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北投集团和集团公司决策部署精神。

( 二 ) 涉及 “三重一大”事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或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报告,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

( 三 ) 遵守廉政规定, 出于公心,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

( 四 ) 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 五 ) 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或减轻损失,消除不良影响,不是坐视不管、任其发展。

( 六 ) 未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

(七) 存在不可抗力影响或难以预见的因素,不是主观故意。

( 八) 没有引发广泛的负面社会舆论,未严重影响集团公司的形象。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主动排查发现问题,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主动进行纠错,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视具体情形减轻相关人员责任;主动采取有力措施补救并有效挽回损失的,可视具体情形免除或部分免除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有证据证明上级管理人员指使、教唆或命令申请单位或个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违规操作,且申请单位或个人对此明确提出了异议的,即使该管理人员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仍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对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视具体情形免除或部分免除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容错纠错的程序及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容错纠错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纪检监察室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监管部门作为具体承办部门,按下列程序具体办理:

(一) 启动。承办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的同时,同步考虑是 否符合容错条件、有无容错情形,自动启动容错纠错机制。干部职工或单位也可提出容错纠错书面申请,承办机构受理,如审核不符合容错纠错条件的申请,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给予解释答复。

(二) 调查核实。受理容错纠错申请后,承办部门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

(三) 提出建议。承办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容错纠错认定以及减责、免责建议,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人力资源部报集团公司党委审议。

(四) 决定。集团公司党委根据承办部门、人力资源部提出的建议,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在集团公司党委会议集体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结论。

(五) 反馈。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议审定,对给予容错纠错的,由人力资源部书面反馈给容错纠错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抄送主管部门、所在党支部和承办部门;不予容错纠错的,及时给予解释答复。

(六) 归档。容错纠错工作的调查报告、签批手续、决定、通报等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及时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 经认定给予容错的,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 出现失误、错误和损失较轻的,酌情予以免责。

(二) 出现失误、错误和损失较重,经积极整改纠正,有效 挽回或减轻损失的,酌情予以免责或减责。

(三) 出现失误、错误和损失严重,经积极整改纠正,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酌情予以减责。给子免责、减责的,必须在相关问责规定范围内执行,不得与党章党规、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相违背。

第十四条 对给予容错免责的个人,在集团公司年度考核中,不作为扣分或少扣分的依据;在个人评优评先、考核奖励、职称 评聘、职级职务晋升、提拔使用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优秀年轻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个人年度考核中,不作为负面评价依据。对给予减责的,酌情减轻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容错纠错的改正、保护及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督促责任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健全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组织 培训和教育引导,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第十六条 对工作中存在失误和错误的部门和个人,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约谈提醒、诚勉督导、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对问题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 各单位加强对容错减责干部职工的关心,帮助其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第十八条 对干部职工有关问题的反映,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事实、澄清是非、作出结论。对受到不实反映、诬告陷害的干部,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为其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的,严格依照有关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十九条 在容错纠错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失职渎职、纵容包庇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超出集团公司管理权限的人员,由集团公司党委向有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或北投集团报告,作为要求追责、减责或免责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商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