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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入股联营模式 广西国土规划集团助力乡村振兴用地政策落地

近日,广西国土规划集团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政策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正式印发,充分彰显了集团公司在自然资源政策研究领域的服务支撑能力。

精准破题:突破“入股联营”三大难点

“入股联营”是集体建设用地的一种供应方式,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和企业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既能满足企业的用地需求,也能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长期以来,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有法可依,但缺乏明确规范的实施路径,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定义、收益分配、登记办证主体等核心问题不明朗,大部分市县有需求但实践较少。

集团公司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指导下,认真研究《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多次咨询法律专家、深入地区调研、对比区内外案例、开展风险评估,破解了系列“入股联营”难题。

破解“权能不清”难题。土地使用权通常包括对土地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以入股(联营)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是否完整影响土地价值的准确评估,关系到村集体和企业能否能顺利开展联合经营活动。《通知》对此进行了明确,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但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同时要求土地使用权登记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报用地、签订入股(联营)合同和监管协议,最大程度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破解“收益分配”难题。近年来,广西各地陆续成立了不同级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由于大部分地区农村土地市场发展较慢,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普遍不高,入股联营中的农民收益分配问题广受关注。借鉴国家《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有关风险防范措施,结合广西实际,《通知》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双方可协议制定“优先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收益分配方式,同时,地方可结合实际,依法合理制定入股(联营)收益统筹调节制度,确定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为政府参与收益分配提供了依据,提高了村集体、政府参与入股联营工作的积极性。

破解“谁来办证”难题。入股(联营)主体包括村集体和投资企业,由于上位法未规定土地使用权申办主体,地方有关部门对政策的理解不同,各类型企业需求也存在差异,亟待规范,针对入股和联营合作关系、风险隐患的较大不同,《通知》提出分类处置措施,以联营方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登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入股方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登记给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共同举办企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其所依附的土地一并登记的,保持权利主体一致,为各地顺利推进项目落地和不动产登记提供了详细的指导依据。

聚焦政策:三大创新亮点

聚焦用地各环节难点堵点。《通知》对部分涉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现行政策进行了更新和优化,从规划、审批、供应、许可、登记到监管等方面提出17条指导意见,覆盖用地各环节,着力增强自然资源服务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能力,确保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

首次细化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路径。首次在自治区层面规范了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和要求,明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成本费用、收益调节方法和风险管控原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入股、联营提供重要参考,帮助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难题。

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和利用方式。提出在严格农用地用途管制,确保农地农用、符合管控要求等前提下,列入乡村振兴规划、计划或项目库并具有农林业生产服务功能的不固化地面的部分零星项目,可按原地类管理。鼓励集体建设用地的复合利用,支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等,多举措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预期效益:多方共赢 激发发展活力

支持乡村产业实体经济发展。通过持续优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用地程序,降低用地成本,加快产业项目落地。明确入股(联营)方式,维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企业的用地、融资顾虑,促进农村实体经济的创新发展。

推动农村土地资源变资产。盘活农村集体低效闲置用地,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农村土地利用效益。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能够通过土地直接参与到产业发展,增加财产性收入。同时,以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就业岗位增加,提高农民就业率和工资性收入。

作为广西自然资源政策研究的重要技术力量,广西国土规划集团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聚焦自然资源管理中的重点问题和前沿领域问题,积极参与政策文件起草,为自然资源事业以及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提供智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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