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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湘桂运河世纪工程!广西国土规划集团成功中标1项重大战略研究项目

近日,广西国土规划集团顺利中标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项目《湘桂运河节约集约用地研究》。   项目介绍 建设湘桂运河世纪工程,对于服务国家新发展格局战略,促进向海经济布局和统筹国际国内资源要素双向利用意义重大。此次中标核心服务内容为编制湘桂运河节约集约用地研究报告,旨在通过分析湘桂运河沿线自然地理概况、历史人文与资源禀赋、土地利用现状、空间底线及城镇村建设等情况,提出基于节约集约理念的湘桂运河最优选线,为完善国家高等级航道“四纵四横两网”布局、打造全国内河水运新发展格局提供重要支撑。 近年来,广西国土规划集团在服务自治区重大项目中积极展现“国企担当”,围绕平陆运河、湘桂运河、大藤峡水利枢纽、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以及一大批高速公路、铁路等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开展了项目选址、勘测定界、用地预审、组卷报批、不动产确权登记代理等专项工作,积累了多领域、多专业的技术服务能力与经验,保障多个重大项目建设顺畅推进,实现提速增效。 下一步,广西国土规划集团将持续围绕自治区重大项目落地,强化技术支撑和专业智库作用,打造更多精品业务与优秀经验,在深度服务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中展现新作为、作出新贡献。

05-14

广西国土规划集团赴贵州省座谈交流

5月8日—9日,广西国土规划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冯学茂带队先后赴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院、贵州省第三测绘院、贵州省自然资源勘测规划研究院座谈交流,广西国土规划集团副总经理杨忠翰参加座谈。 与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院座谈交流 5月8日,冯学茂一行与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院院长周安民座谈交流。     会议现场   会上,双方各自介绍了组织架构、运营管理、主营业务等情况,并深入交流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和年度变更调查等领域工作。 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院、广西国土规划集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与贵州省第三测绘院座谈交流 5月8日,冯学茂一行与贵州省第三测绘院党委书记祝存伟,党委委员、院长石田座谈交流。     会议现场   会上,双方围绕自然资源领域业务以及人才培养、制度建设、课题研究、成果转换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沟通,深化合作。 贵州省第三测绘院、广西国土规划集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与贵州省自然资源勘测规划研究院座谈交流 5月9日,冯学茂一行与贵州省自然资源勘测规划研究院院长叶玮座谈交流。     会议现场   会上,双方就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国土变更调查和课题研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并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惠共赢。 贵州省自然资源勘测规划研究院相关所室、广西国土规划集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05-10

青蓝相继,他们是广西国土规划集团“优秀师徒”!

导师带徒特辑 薪火相传 砥砺成才     为深化人才队伍建设 提升公司青年职工综合能力 2023年,广西国土规划集团 扎实开展“导师带徒”活动 全力推进青年职工能力素质提升 评选出一批“优秀师徒” 快来一睹风采!   ↓  ↓  ↓ 2023年度优秀导师       调查分院 夏飞     政策研究中心 唐芳     规划三分院 林思   优秀导师法宝: 以身作则 倾囊相授 作为导师,他们积极探索帮助青年职工提升岗位技能的方法,依托导师带动、培训拉动、项目推动等方式,循序渐进地传授业务技术经验,不断增强青年员工的能力和信心,为公司高质量发展培养了一批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青年人才。     林思、潘宏健师徒工作照     2023年度优秀徒弟     规划一分院 吴卓贤 (右一)     规划三分院 潘宏健     资源分院 覃宝庆 (左一)     桂明国土规划公司 伍春艳 (右一)   优秀徒弟特质: 求知进取 学用结合 他们在工作中表现出了极高的热情和专注度,凭借导师的传帮带作用以及自身的不懈努力,他们不断吸收新知识,在深度参与项目中检验学习成果,突破了多项重点、难点工作,逐渐从“生力军”蜕变为“主力军”,展现了奋发有为的青春风采。 覃宝庆参与编制的《关于广西农垦土地管理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入选自然资源部2022年度自然资源优秀调研报告     广西国土规划集团将持续推进“导师带徒”活动,引领更多青年职工尽展其才,成长为工作领域的行家里手,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注入人才“源动力”。

05-09

广西国土规划集团迎来二季度课题研究“中标热”

五月再迎中标热 乘势跑赢“上半场”! 二季度以来 广西国土规划集团 接连中标一批 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 课题研究项目 涉及水资源调查、用地保障 生态保护等多领域 一起来了解吧       01 全国水域空间调查监测技术规程编制 立足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协助开展水域空间调查监测技术规程编制,形成满足自然资源管理和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要求的水域空间调查监测技术标准,为全国水域空间调查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遵循。   02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整合逻辑与全国成果评估研究 剖析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中的不同出发点及其原因,从边界规模、边界空间布局等方面对全国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03 西南典型地区主体功能区政策制度试点示范与监测评估研究 深度挖掘西南典型地区在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方面存在的问题,构建西南典型农产品主产区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提出适用于西南典型农产品主产区实施成效的评价方法,形成西南典型地区主体功能区实施监测评估结果,同步探索农产品主产区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   04 用地要素保障政策跟踪评估研究 跟踪评估用地要素保障政策执行,研究提出完善政策建议,编制用地要素保障政策跟踪评估研究报告,为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提供支撑。   05 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成果分析应用研究(2024年) 结合资产清查工作和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深化资产清查成果分析应用研究,建立分析应用报告框架体系和指标体系;开展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成果在资产平衡表、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等方面的应用研究,服务委托代理机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实现路径研究。   06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证监测评估 围绕耕地保护考核制度、相关政策、规则及其对各地耕地保护工作的影响,进行耕地保护典型问题实证监测研究,形成西部地区实证研究案例库及研究分析评估报告,提出进一步提升耕地保护成效及完善考核办法的意见建议。   07 生态保护红线年度监测与保护成效评估 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为基础,结合多源数据,协助开展2024年度全国及典型省市的生态保护红线监测及评估基础数据处理和分析工作,并结合数据分析工作,支撑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监测及保护成效评估技术方法         服务自然资源事业 深入挖掘存量市场 广西国土规划集团将持续 攻坚二季度市场拓展任务 奋力实现时间任务“双过半”目标

05-07

涉及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你所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规范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依法保护农民财产权益、夯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基础、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针对农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问题,进行梳理解答。   问题1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问题2 “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问题3 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问题4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问题5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问题6 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问题7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问题8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问题9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问题10 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能不能登记?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问题11 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问题12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对于宅基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登记。 (2)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的,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占面积按照本期问题十一答复办理。   问题13 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 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   问题14 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问题15 “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 (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 (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问题16 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规定,对纳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问题台账的房屋及用地,做好问题处置与登记工作衔接,根据处置结果依法办理登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问题17 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如何确权登记? 对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应本着管理不改变产权归属原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属于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问题18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问题19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62号)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认定缺少合法手续的,对建设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且第二次土地调查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地类均认定为建设用地,经公告群众无意见,符合规划用途的,市县按建设用地依法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审批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问题20 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破产、关停、改制等,其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原乡镇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登记。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块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文章来源:广西自然资源厅网站 作者:广西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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